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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来源: 政策处 日期: 2016-01-27

    2016年1月22日,《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近期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立法是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2013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将《商品流通法》作为流通基本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11月,商务部确定由我市承担商贸流通综合立法试点项目,《条例》立法开始启动,201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市成为全国九个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之一,地方立法试点项目成为综合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两年多来,市商务局会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室、财经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召开多次研讨会、座谈会,征求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企业界、商协会及普通公众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商务部有关司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条例》获得批准实施,标志着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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