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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365外围足球关于印发《青岛市促消费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财审处 日期: 2018-01-16

 

    各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促消费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推动消费领域供给侧改革,制定《青岛市促消费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365外围足球

2018年1月15日          

 


青岛市促消费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促消费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推动消费领域供给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消费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蔬菜储备、电子商务、商贸流通及肉菜流通追溯公共服务平台运维等促进消费领域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条  各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落实国家关于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要求,保障蔬菜商品储备;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消费模式改革;

    (三)保障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消费领域公共服务体系运维及城市购物节、商贸流通监测统计等公共服务。

    (四)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消费发展重要事项(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按《青岛市蔬菜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按《青岛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至(四)所规定使用方向:

    1.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产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审核有关要求和程序,对市商务局提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审核,按规定程序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央促进消费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菜篮子”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6〕43号)、《青岛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6〕53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附件:

1.《青岛市蔬菜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青岛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青岛市蔬菜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蔬菜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蔬菜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关于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对蔬菜储备承储企业在商品储备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

    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二)市商务局

    结合蔬菜储备和监管要求,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落实储备工作,组织储备项目申报,审核储备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对储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解决,自负盈亏。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入库储备500元/吨、基地储备300元/吨、应急储备100元/吨、大白菜储备250元/吨。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用途: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发生的冷藏费、运输费、人工费、商品损耗费、保管费、垃圾处理费等。

    第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菜篮子”工作意见,提出年度蔬菜商品储备项目计划。以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蔬菜储备企业库,下达承储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储备。储备期间,市商务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储备结束后,承储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储备补贴资金申请;

    (二)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储备实施情况; 

    (四)承储企业在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违规承诺书;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市商务局受理承储企业提报的申请,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进行实地审核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具体补贴资金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补贴资金方案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台账,详细反映储备工作实施过程。收到补贴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加强财务管理,不得用于其它事项支出,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承储和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青岛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以下简称“电商示范镇”)创建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

    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二)市商务局

    按照全市电商示范镇创建工作要求,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对示范镇创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补助标准:每个电商示范镇补助2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电商示范镇镇级电子商务公务服务中心硬件设备、电子商务培训、电子商务仓储物流等方面。

    第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电商示范镇创建工作意见,提出全市电商示范镇创建计划,并对各区(市)电商示范镇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有关区(市)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电商示范镇创建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本区域内镇政府(街办、管委)电商示范镇创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青岛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申请表;

    (二)青岛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创建方案;

    (三)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产业政策文件、镇村两级服务体系建设资料、辖区内主要电商企业、专业合作社资料以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镇政府(街办、管委)提报的申请材料,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电商示范镇,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  市商务局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电商示范镇,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必要时赴现场考核、评估,确定电商示范镇名单,并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补助方案将资金下达电商示范镇所在区(市),由区(市)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镇政府(街办、管委)要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事项支出,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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