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扩大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财审处 日期: 2018-01-16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扩大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促进对外开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青岛市扩大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365外围足球
2018年1月15日
青岛市扩大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促进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对外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招商引资、国际城市战略等扩大对外开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现代产业精准招商,包括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定向招商专业团队及市直有关部门招商工作经费、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招商经费、以市政府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经费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招商活动经费。
(二)保障国际城市战略推进工作;
(三)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对外开放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项目)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按《青岛市现代产业精准招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二)本办法第五条(二)至(三)所规定使用方向:
1.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审核有关要求和程序,对市商务局提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审核,按规定程序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九条 财政、商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青岛商务局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青岛商务局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青岛商务局”。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