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流通业发展建设处 日期: 2014-07-29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
现将《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财政局 365外围足球
2014年7月22日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
为鼓励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资金补助意见。
一、补助范围与条件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属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二)本意见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及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报废日期,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之前,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各有关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意见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二、补助原则
提前淘汰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市区符合条件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就地提前淘汰,鼓励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严格准入,实施禁行。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黄标车禁行管制措施。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详见表1。
表1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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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日-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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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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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载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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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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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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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载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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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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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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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载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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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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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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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载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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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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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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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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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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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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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载客车(含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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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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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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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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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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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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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载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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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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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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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载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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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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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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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点申请领取补助资金:
1.《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四)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有关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五)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有关区财政局,各有关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资金一并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办理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拆解企业与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保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办理窗口正常运行;负责补助资金清算。
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和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回收、拆解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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