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程序说明
来源: 对外贸易处 日期: 2018-04-2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程序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首先通过备案登记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并向备案登记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经由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
(一)网上申报
1. 申请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首先通过网上进行申报,使用IE9以上浏览器登录https://ecomp.mofcom.gov.cn(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登记信息,并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中英文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
2. 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表》遗失补办时,进入“备案管理”栏填报。
(二)准备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报并打印的《登记表》,正反面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
3.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 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表》遗失补办时,网上填报并打印《登记表》。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用A4纸格式,均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备案
1. 新申请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携带本条第二款中(1)、(2)、(3)、(4)、(5)材料到所在区(市)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2. 变更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登记表》中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的,在进行网上申报后,携带以下材料,如在本区(市)内变更信息,应将变更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备案主管部门;如跨区(市)变更信息,应将变更材料直接报送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商务局窗口。
(1)本条第二款中(2)、(3)、(4)、(5)、(6)材料;
(2)《登记表》原件。
3. 《登记表》遗失补办
《登记表》遗失后,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在《青岛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限至少满一个月,在网上申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各区(市)备案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1)刊登遗失公告的《青岛日报》报纸原件;
(2)遗失补办申请书(盖章);
(3)本条第二款中(2)、(3)、(4)、(5)、(6)材料。
(四)受理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对新申请备案、变更备案和遗失补办符合条件者,开据受理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制《登记表》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五)注销《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自动放弃对外贸易经营资格,需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2楼商务局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1)注销备案申请书(盖章);
(2)本条第二款中材料(2)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本条第二款中材料(3);
(4)《登记表》原件;
(六)申报备案材料和领取《登记表》地点及时间
1.地点:各项备案业务要求的区市备案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时,请携带开据的受理凭证和单位介绍信。
2.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各区(市)备案主管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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