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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关于《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的解读

来源: 商务部 日期: 2018-05-15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以下简称《问卷规则》),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商务部在《问卷规则》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国内外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问卷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便于准确理解《问卷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商务部制定发布《问卷规则》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发布《问卷规则》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成为在反倾销调查中开展问卷调查的规则依据。我国已经开展的反倾销调查,所有案件均发放了调查问卷。实践证明,《暂行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可行的,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贸易救济工作不断发展,《暂行规则》的部分内容需要予以修改完善。第一,商务部2014年机构重组,在原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贸易救济调查局,统一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据职能调整情况扩大适用范围,使其涵盖损害问卷调查程序相关规则,并作适当调整。第二,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渐推进,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调整或补充。第三,问卷调查的时限和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保障利害关系方权利的同时,保障调查机关开展反倾销问卷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商务部以《暂行规则》为基础,制定了《问卷规则》,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反倾销调查中的问卷调查制度。
  二、意见征集及处理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商务部通过调研、研讨会等方式,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在研究和讨论中,商务部还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有关商协会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书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问卷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问卷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共二十九条,规定了报名登记、问卷发放、答卷要求、答卷提交、补充问卷等程序。与《暂行规则》相比,新修订规则的特点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配合机构职能调整,增加损害问卷调查规则。适应商务部统一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工作的需要,《问卷规则》突破了《暂行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的问卷调查的范围,扩展适用于确定损害问题。例如,扩大问卷发放范围(第三条);增加问卷内容,明确国内生产者报名登记时提交的信息(第六条)。
  (二)程序上增强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参与程序的权利。《问卷规则》细化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调查机关和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要求调查机关在不接受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时,应当通知、说明理由,并给予其进一步解释的机会(第二十六条);减少利害关系方提交答卷的份数,减轻企业负担(第十七条);允许利害关系方自行提交答卷(第二十二条)。
  (三)保障反倾销问卷调查效率,维护公平贸易秩序。《问卷规则》删除应当在具体的问卷说明和要求中载明的内容,不在规章中做出规定,通过明确、严格的问卷调查程序和时间要求,保障调查效率。
  (四)保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问卷规则》进一步清晰列出世贸组织规则部分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例如,对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理(第十五条),为利害关系方提供评论机会(第二十六条),使用可获得事实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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